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第311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及《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鲁粮发[2016]4号)第六条的规定,经企业申请和审批机关审核,青岛玉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亚是加食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不再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青岛知初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原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主动申办延续或注销手续,已不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及管理办法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注销或公告注销上述粮食经营者原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依法享有向我办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告期满,注销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企业名单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