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第311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及《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鲁粮发[2016]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企业申请和审批机关审核,决定对即墨市店集镇金犁粮店、郭增德等2家个体工商户依法依规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延续手续,延续期限为3年。
上述个体工商户自延续之日起,可使用新换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有效期限为3年。
特此公告。
附件:延续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企业名单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