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第九条及《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鲁粮发[2016]4号)第六条或《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三条的规定,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人申请和审批机关审核,青岛图腾工贸有限公司1家企业不再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即墨市赵洪山粮食收购站1家个体工商户属粮食经纪人按《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新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原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上述2家粮食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粮食收购主体资格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审核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或《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决定注销或公告注销上述粮食经营者原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依法享有向我办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告期满,注销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企业名单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