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14]88号
省质监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二、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收取的法定检验检测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新增的法定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省质监局备案。试行两年后,由省质监局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