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第31条、《青岛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19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二、办理条件
  1、符合成立供水单位所需有关法律要求,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具有从事乡(镇)供水必备的技术、设备、人员、安全等条件,且符合乡镇供水总体规划要求;
  2、能够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3、具有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的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4、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按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供水价格,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现场勘查论证;4、审批;5、发证办结。
  四、提交材料
  1、集中供水单位资格申报表;
  2、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实后退回);
  3、单位法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实后退回;委托书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实后退回);
  5、供水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化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实后退回);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实后退回);
  7、具有水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化验报告(原件1份);
  8、供水水源地水量供给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9、所在地的乡(镇)供水总体规划(原件1份)。
  五、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单位:即墨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电话:58667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