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第三十五条;2、国务院部门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规定;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412号)第170项。
二、办理条件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即墨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
三、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勘查现场;4、决定;5、办结。
四、提交材料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水工程设施申请书(原件3份);
2.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原件核实后退回);
3.单位法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原件核实后退回);
5.项目批准立项文件(批文证照)(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替代工程方案或经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的补偿方案(原件3份);
8.被占用单位的初审意见(原件3份);
9.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谅解协议书或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单位:即墨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电话:58667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