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水利产业政策、青岛市和即墨市水利发展规划;
2.使用即墨市及以下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3.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4.按照有关规定需即墨市水利局审批的基建项目;
5.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正式批准。
三、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决定;4、办结。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原件2份)
2、有关主管部门转报文件(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原件1份);
4、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资金筹措文件及建成后管护经费承诺文件(原件1份);
5、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及图纸资料(一式8份)。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五、办理期限
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单位:即墨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电话:58667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