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面向社会公示食品摊点备案办事指南
根据青岛市食安办要求,向社会公示《鳌山卫街道食品摊点备案办事指南》。具体如下: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3、《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
二、受理部门: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即时办理
四、所备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食品摊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七)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八)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九)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十)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贮存、运输;
(十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十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五)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六)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七、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八、食品小摊点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