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畜禽养殖(户)、屠宰加工企业、畜禽收购贩运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移动监管,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现就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熟知公告内容。从2018年5月2日起,公告正式实施。各畜禽养殖(户)、屠宰加工企业、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应熟知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动物出栏时能够按照要求提报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在动物运输时主动出示检疫证明和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单,接受监督检查,并做好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在动物屠宰时,严格查验检疫证、耳标,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
二、全面落实活畜禽移动监管的各项措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要求查验调运动物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用于饲养的畜禽要严格把控,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对不在免疫有效保护期的、规定动物疫病检测不合格的或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签发检疫证明;对违反畜禽移动监管有关规定行为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