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有关单位、各派出所: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市局专门制订了《车辆调度日常管理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车辆调度日常管理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合理调度、运转有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纳入《青岛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机要通信应急车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三条 用车单位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提交用车申请后,应立即对提交所需用车时间、驾驶员姓名、乘员人数、用途、行车路线、用车时限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用车规定申请的,应尽快确定车号、车型,并提交审核通过。
第四条 对不符合公务用车规定的用车申请(包括一般公务、非执法执勤任务、非机要通信应急任务工作用车等),一律不准派车。
第五条 对非工作时间申请用车、出市用车或连续24小时以上的申请用车,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进行汇报,同意后方可派车,并在《青岛市公安局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台帐》上做好登记记录。
第六条 遇有临时紧急用车任务,可直接向单位领导请示,确认同意后方能发车,交车后应现场督促申领人登录补齐用车手续。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车辆必须建立统一的车辆登记台账,一车一档。对登记时间、行驶里程、维保次数、车辆状况等信息随时进行更新。
第八条 用车单位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车辆使用人和用车单位承担。
第九条 用车单位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行车路线、用车时限使用车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行车路线,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第十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公务车辆保障任务结束后,一律停放在规定的泊位。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负。
第十一条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和《青岛市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系统》提示,定期更换机油、“三滤”、齿轮油,检修刹车系统。
第十二条 建立例行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在派车前、收车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一般性故障,杜绝和防止漏水、漏油和漏电,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病车上路”。
第十三条 做好车辆外观和内部卫生的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洁,达到“五净一亮”标准,即车胎净、车身净、座椅座套净、仪表盘面净、车内地面净和玻璃亮,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交通事故次要以上责任的,驾驶人需承担保险赔付后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更改车辆的用途或转交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发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驾驶人本人及用车单位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